申请执行人徐凌峰被执行人何立斌被执行人张集英
申请执行人徐凌峰与被执行人何立斌、张集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凌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立斌、张集英给付股权转让款共计37万元。
本院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张集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住房一套(权0154824)予以查封。向申请执行人徐凌峰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徐凌峰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徐凌峰本次申请执行股权转让款37万元,被执行人何立斌、张集英欠申请执行人徐凌峰股权转让款37万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凌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甘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