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强。被执行人黄家龙。
谢强诉黄家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黄家龙于2013年2月6日前支付原告谢强赔偿款20000元。因黄家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家龙去向不明,黄家龙无车辆,无房产。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黄家龙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该账户余额为53.74元);2013年6月26日对黄家龙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柏合分理处账户的存款在人民币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该账户余额为160.53元)。被执行人黄家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黄家龙尚需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强人民币2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黄家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