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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志文与何庆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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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志文,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文彬被执行人何庆章,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

马志文与何庆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何庆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志文支付货款251500元、案件受理费2536元及财产保全费2536元。因何庆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志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庆章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何庆章拥有成都市新都区房屋一套,因马志文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2年9月28日对该房予以查封。另查明,何庆章及家人(共六人)所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农村住房已拆迁,安置房尚未分配。故成都市新都区房屋现为何庆章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何庆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6572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何庆章尚需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志文人民币256572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马志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