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被执行人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盛佳大厦** 被执行人李庆贺。
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诚盟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支付欠款195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8.6万元,诉讼费、保全费32820元,执行费23988元,共计21928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2192808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庆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