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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谢恩与张军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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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谢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西联合村。被执行人张军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太子沟村。

侯谢恩诉张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谢恩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林支付水泥款1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林与申请执行人侯谢恩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