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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35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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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法定代表人:黄X,总经理。被执行人:合浦XX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法定代表人:石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XX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合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款合计人民币16万元(煤款155818元、诉讼费1708元、申请执行费2262元、利息212元)分期付款:2013年8月、9月每月付1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每月付3.5万元。二、申请执行费2262元已结算入执行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在收到第一期付款时将申请执行费2262元支给合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5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0)合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沈盛华

书记员:邱俊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