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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玉兰张和柱、魏礼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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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玉兰,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和柱,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魏礼桃,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和柱、魏礼桃转存在洪霞帐户中的7790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