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玉兰,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和柱,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魏礼桃,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和柱、魏礼桃转存在洪霞帐户中的7790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