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辽亨,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芜湖市正丰石材经营部业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