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锐可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位于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的19578.58平方米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