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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殿华、仇恒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4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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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张殿华,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仇恒芳,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殿华、仇恒芳275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