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张殿华,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仇恒芳,女,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殿华、仇恒芳275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