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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都市天长页岩砖瓦厂与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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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天长页岩砖瓦厂。法定代表人朱世荣。委托代理人朱斌。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青。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吴松华,经理。

成都市天长页岩砖瓦厂与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5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一审的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被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市龙泉天长页岩砖瓦厂货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货款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成都市龙泉天长页岩砖瓦厂垫付,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给成都市龙泉天长页岩砖瓦厂)。因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市天长页岩砖瓦厂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依法追加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将厦门中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铁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5000元予以扣划,并在350000元范围内对该账户进行冻结。2013年4月2日本院分别对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在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天长页岩砖瓦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5470元,已执行25000元,被执行人厦门中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中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尚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天长页岩砖瓦厂人民币280470元。二、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5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天长页岩砖瓦厂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