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华国,男,汉族,1993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慎平,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
刘华国与张慎平、王西平、顾良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慎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华国3358.42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华国支付案件受理费938元。因张慎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华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慎平无银行存款,张慎平拥有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因本案标的较小,不宜对该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就本案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的规定的情形,于2013年1月4日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在此情况下,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96.42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张慎平尚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华国人民币4296.42元。二、终结本院(2011)龙泉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华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