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菊花,女,1948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六军,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菊花与被执行人李红、贺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菊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贺六军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34242.48元、诉讼费333元,合计34575.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红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45827.31元予以扣留、提取,提取后按比例返还给申请人张菊花8252元。同时,对贺六军在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的赔付款在20万元内予以冻结。经向申请执行人张菊花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张菊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张菊花本次申请执行赔偿款34575.4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菊花8252元。被执行人李红、贺六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菊花26323.4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菊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