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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闫秀茹与孙洪顺为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武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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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秀如,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孙洪顺,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

本院在执行闫秀如与孙洪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衡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坤奇审判员:殷力代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志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