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秀如,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孙洪顺,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
本院在执行闫秀如与孙洪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衡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坤奇审判员:殷力代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志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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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秀如,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孙洪顺,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
本院在执行闫秀如与孙洪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衡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坤奇审判员:殷力代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志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