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男,生于1959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泽宗,男,生于195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维杰审判员:李建林代理审判员:张苗源
书记员:刘小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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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男,生于1959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泽宗,男,生于195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
永年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维杰审判员:李建林代理审判员:张苗源
书记员:刘小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