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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银珍与艾菊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阜民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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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银珍。法定代理人许进林,系李银珍之夫。被执行人艾菊英。

申请执行人李银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菊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艾菊英之夫许昌军的存款,本案再无其它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俊林审判员:王惠生审判员:张玉堂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