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银珍。法定代理人许进林,系李银珍之夫。被执行人艾菊英。
申请执行人李银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菊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艾菊英之夫许昌军的存款,本案再无其它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俊林审判员:王惠生审判员:张玉堂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