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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阳执字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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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化,女,1961年3月5日生,瑶族,居民。被执行人黄燕,女,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2013)阳民初字第4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利息,同意被执行人只要给付本金11212.5元本案即可结案,现被执行人黄燕已交纳案款11212.5元,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袁巍然代理审判员:李世武

书记员:黎芸杏(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