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化,女,1961年3月5日生,瑶族,居民。被执行人黄燕,女,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2013)阳民初字第4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化与被执行人黄燕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利息,同意被执行人只要给付本金11212.5元本案即可结案,现被执行人黄燕已交纳案款11212.5元,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袁巍然代理审判员:李世武
书记员:黎芸杏(兼)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