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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伙全与四川省东达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彭山执即字第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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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伙全,男。被执行人四川省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支付赔偿款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洪志

书记员:饶云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