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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长碧申请执行何柏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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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长碧,女,汉族,四川省乐至县双河场乡村民。被申请执行人何柏林,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村民。

本院的(2012)三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何柏林的银行存款872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维平

书记员:赵乾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