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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杨与张凤明、张凤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锡执字第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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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白杨,女,1991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锡市。被执行人张凤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锡市。被执行人张凤超,男,43岁,汉族,无职业,住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1)锡民一初字第7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赔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4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凤明或被执行人张凤超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凤明或被执行人张凤超名下的财产,经物价部门评估、作价后予以拍卖或变卖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齐峰

书记员:乌云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