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登华。被执行人石水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登华诉被执行人石水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3)花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水民依据(2013)花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7118.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水民已主动履行5000元,申请执行人石登华自愿放弃其余判决书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石登华申请执行的(2013)花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果审判员:田小军审判员:罗才芳
书记员:王曦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