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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秀杰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调执字第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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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秀杰。被执行人张宝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秀杰与被执行人张宝东侵权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民初字第(2011)第18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