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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少红与冼国强、罗秀珍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6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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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少红被执行人:冼国强、罗秀珍

将位于*车位产权恢复登记在被执行人冼国强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赖子栋

书记员:赵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