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世和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
申请执行人蔡世和与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华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242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斌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