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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蔡世和与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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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世和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

申请执行人蔡世和与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华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242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梅斌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