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效利。被执行人樊永杰。
本院在执行郭效利申请执行樊永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永杰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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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效利。被执行人樊永杰。
本院在执行郭效利申请执行樊永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永杰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