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法定代表人李华光,主任。被执行人青岛成合装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定代表人王成合,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青岛成合装修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协助庭外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修仕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