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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原告吕能加与被告延安昌泰经贸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民执字第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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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能加,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毗圪崂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吕彬,系申请人吕能加之子。被执行人延安昌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吕能加依据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昌泰公司返还184.8平米的房屋。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昌泰公司将房屋(面积共计203平米)交付给申请人吕能加,多出的18.2平米申请人吕能加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共向被执行人补交房款26572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昌泰公司承担。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终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延生审判员: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书记员:任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