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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476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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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殷安红,女,1969年8月18日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申请执行人王芳,女,1964年8月10日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三巷。被执行人李龙,男,1964年4月9日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南门东马道**院**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殷安红、王芳与被执行人李龙物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审判员:叶宗强

书记员:林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