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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章谦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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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负责人:金江桂,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方毅,系申请××方职员被执行人:章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章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龙商特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章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章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能一次性足额支付现金的方式履行担保责任,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章谦所有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一路175号汇景嘉园3幢1102室的房产并立即启动对该担保财产的处置程序,因处置期限较长,本案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截止2013年9月22日,被执行人章谦以自己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一路175号汇景嘉园3幢1102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就变价后所得款项对含编号为92302012093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务在内的所有抵押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25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负担本案诉讼费8025元及执行费149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谦提供的担保财产正在处置之中,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可以待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晓中

书记员:林大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