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南便村民小组,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法定代表人冼敏志。被执行人:关国才,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邝桐景,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南便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关国才、邝桐景物权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关国才、邝桐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边煤场的一处房产(证号:0605227)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予申请执行人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南便村民小组;被执行人关国才、邝桐景应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土地从2011年3月21日至2011年8月10日的土地使用费2452元予申请执行人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南便村民小组;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0元,评估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南便村民小组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黄婉君审判员:周森
书记员:陈明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