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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银行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繁执字第07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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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汪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洪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构建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该土地上其他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