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汪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洪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特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博莎服饰(芜湖)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构建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该土地上其他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