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妮婻,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蔡召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方辉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和抵押权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辉平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新世纪花园E1号楼5号网点房产采取拍卖措施,在两次公开拍卖后标的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二次保留价人民币柒拾伍万陆仟柒佰零玖元(¥756709.00元)接受拍卖财产予以抵债并清偿拍卖标的担保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方辉平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新世纪花园E1号楼5号网点房产一套作价人民币柒拾伍万陆仟柒佰零玖元(¥756709.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程妮婻,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程妮婻应清偿抵押权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人民币伍拾叁万玖仟陆佰柒拾伍元贰角伍分(¥539675.25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安徽农村合作银行在接受清偿完毕后应立即办理抵押权消灭手续。三、标的物剩余价值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零叁拾叁元柒角伍分(¥217033.75元)抵付被执行人蔡召喜、方辉平对申请执行人程妮婻的欠款。四、申请人执行人程妮婻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