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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志惠、田淑会与张俊、张斌、王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一字第00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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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行人张志惠。申请行人田淑会。被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王凤。

张志惠、田淑会与张俊、张斌、王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68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志惠、田淑会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俊、张斌、王凤将张志惠名下西安市新城区XXXXXX予以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志惠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XXXXX,坐南朝北一层西边两间房屋(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过户到申请人张志惠、(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田淑会(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