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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周秀红与王吉才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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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秀红。被执行人王吉才(曾用名王丹)。申请执行人周秀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汉巡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吉才协助申请执行人周秀红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23栋3单元8层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给付诉讼费用219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周秀红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吉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周秀红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23栋3单元8层1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周秀红(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9********)名下。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吉才(曾用名王丹)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69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审判员:李德清审判员:齐贵元

书记员:王晓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