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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吕翠玲与张鸿宁、张鸿洲、徐秀荣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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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翠玲。被执行人张鸿宁。被执行人张鸿洲。被执行人徐秀荣。

吕翠玲与张鸿宁、张鸿洲、徐秀荣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翠玲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鸿宁、张鸿洲、徐秀荣为其办理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穗丰花园二期7栋1层6-1室房屋(建筑面积58.73平方米)50%产权的过户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吕翠玲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鸿宁、张鸿洲、徐秀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吕翠玲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座落于武汉市江汉区穗丰花园二期7栋1层6-1室房屋(建筑面积58.73平方米)的50%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吕翠玲(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72********)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代理审判员:刘志雄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