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蕊,无业。被执行人:杨玉兰,西安胜利饭店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华(系被告杨玉兰之女),女。委托代理人:李鹏涛,陕西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蕊与被执行人杨玉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