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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蕊物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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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范蕊,无业。被执行人:杨玉兰,西安胜利饭店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华(系被告杨玉兰之女),女。委托代理人:李鹏涛,陕西致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蕊与被执行人杨玉兰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1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