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住所地:潜江市章华中路**。代表人郝国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敏,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62********,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潜江市章华北路信心小区**。被执行人曹志琼,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21973********,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章华北路信心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敏、曹志琼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拍卖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敏、曹志琼居住的房屋,而被执行人王敏、曹志琼现暂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鄂潜江民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先平审判员:鞠伟明审判员:王德龙
书记员:袁刘文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