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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显君与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十委社区委员会、长春东站十委社区服务市场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执字第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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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显君,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十委社区委员会。负责人赵惠君,主任。被执行人长春东站十委社区服务市场。法定代表人赵惠君,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物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孙显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十委社区委员会、长春东站十委社区服务市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滕野

书记员:谢春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