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雪萍。被执行人:王焕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天法民一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焕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焕斌在2013年12月6日前支付补偿款120000元,但被执行人王焕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车辆为被执行人王焕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焕斌所有的**车辆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奕波
书记员:翁敏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