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3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8日,重庆市大足县人。
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晓燕
书记员:易小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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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30日,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8日,重庆市大足县人。
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3)青川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晓燕
书记员:易小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