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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赵红莲与被执行人余勇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旺苍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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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红莲,女,生于1969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余勇,男,生于1970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旺苍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赵红莲申请执行余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勇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项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3)旺苍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傅弘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