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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斌先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即调执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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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物权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斌先(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53********)。被执行人即墨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39481-1),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潮海二路。现地址即墨市建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于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华玉英(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3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先与被执行人即墨永辉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华玉英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