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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谢该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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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谢该乐,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6日作出(1995)邵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该乐犯绑架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5日作出(1995)湘刑终字第43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1997年12月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9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7年1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谢该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78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为“C”等。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为“一般”、“一般”档。在思想上,能联系自己的实际,深挖犯罪根源。该犯为病残犯,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现累计得奖励分9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谢该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该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该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审判员:曾辉审判员:胡明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