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康娇,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恩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康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7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廖康娇在服刑期间,获得1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康娇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以来,又获得1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罪犯廖康娇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康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康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