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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廖康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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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廖康娇,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恩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康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7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廖康娇在服刑期间,获得1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康娇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以来,又获得1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罪犯廖康娇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康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廖康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卫东审判员:魏君审判员:高小川

书记员:白源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