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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关于张丽东申请执行卢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鸡冠执字第9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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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丽东,男。被执行人卢元福,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5日作出的(2009)鸡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元福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xxx型搅拌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xxx型搅拌机一台。李晓杰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有住宅一户;二、申请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到2015年1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邱大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