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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景介敏申请执行金思君、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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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景介敏,女。被执行人金思君,男。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负责人金思君,男。

本院在执行景介敏申请执行金思君、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思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先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宝先煤矿在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有存款,故采取强制措施扣划其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景介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商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

书记员:马兆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