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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沈丽申请执行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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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丽,女。被执行人高君,男。

本院在执行沈丽申请执行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8)鸡冠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赵乘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