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丽,女。被执行人高君,男。
本院在执行沈丽申请执行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8)鸡冠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赵乘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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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沈丽,女。被执行人高君,男。
本院在执行沈丽申请执行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08)鸡冠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赵乘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