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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洪金双申请执行洪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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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金双,女。被执行人洪玉兰,女。

本院在执行洪金双申请执行洪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洪玉兰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洪玉兰除被本院另案冻结的工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洪玉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275元,未执行30275元,执行费35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标的履行日期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另案冻结工资完毕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吕昌斌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梁大钢

书记员:吴宪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