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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苏志利与刘喜堂、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神执字第0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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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志利,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喜堂,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云,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305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鹏审判员:刘文甫审判员:刘耀光

书记员:杨瑞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