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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敬超与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4)港执字第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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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敬超程佳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敬超与被执行人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敬超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程巨勇执行员李玲执行员庄会彬

书记员:周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